行政诉讼不受理都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以下情形下的案件行政诉讼不予受理: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行政诉讼不受理的情形还包括: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对上述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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