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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要进项转出

什么情况下要进项转出

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以下情况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1. 货物非正常损失 :

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

购进货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变质、被盗或因违反法规被没收、销毁等。

2. 改变用途 :

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购进的货物或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

3. 用于特定项目 :

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不动产,且不属于应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购进应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但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者发票不全的。

购进应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但未按规定在税控系统中开具销售发票或者开具的销售发票不符合规定的。

4. 其他情况 :

出口企业,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交通工具的进项税额。

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如果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则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当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需要将原本可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转出,通常会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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